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60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官和路38号金星鞋业公司自编3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8000996-5。
法定代表人:张均华。
被执行人:成都钧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1997-X。
法定代表人:徐晓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钧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成都钧乔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007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7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5.5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的银行账户(账号:4402210009100009475,冻结期限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6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