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563号
被执行人:张伟擎,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高梁村高梁自然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7904240411。
关于被执行人张伟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伟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360.6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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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