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991号
申请执行人:易延凤,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宣阳镇解放北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06063522。
被执行人:吴富安,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仁化镇仁化林场,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9001200018。
被执行人:麦剑军,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松木村委会苟仔坪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210128574。
关于申请执行人易延凤与被执行人吴富安、麦剑军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富安、麦剑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共40923.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分别委托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