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书
(2016)粤0605刑初729号
自诉人黄某,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中村北围新村五巷1号。
自诉人黄韵某,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中村北围新村五巷1号。
两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肖禹、王淑清,分别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姿,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振南街100号。
辩护人龚萍,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黄某、黄韵某以被告人邓某姿犯侵占罪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两自诉人诉称,自诉人黄某的妻子李某英于2011年9月25日在旅游时发生交通意外死亡。李某英的合法继承人包括自诉人黄某、儿子黄某威、大女儿黄碧某、小女儿自诉人黄韵某。
被告人邓某姿和黄某威在李某英去世不久后,以自诉人黄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麻烦为由,通过在银行提取现金的方式套取李某英在大陆银行的存款,并将钱全部存入黄某威的账户,同时将李某英在大陆的股票基金占为己有,该数额有人民币60多万元。
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邓某姿侵占巨额财产,应当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其不存在侵占行为,本案属于家庭内部遗产继承纠纷,且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邓某姿侵犯了两自诉人的财产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黄某、黄韵某对被告人邓某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