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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姿侵占案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书

   2016)粤0605刑初729

自诉人黄某,男,汉族,1948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中村北围新村五巷1号。

自诉人黄韵某,女,汉族,19867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中村北围新村五巷1号。

两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肖禹、王淑清,分别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姿,女,汉族,19745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振南街100号。

辩护人龚萍,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某、黄韵某以被告人邓某姿犯侵占罪为由,2016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两自诉人诉称自诉人某的妻子李某英于2011925日在旅游时发生交通意外死亡。李某英的合法继承人包括自诉人黄某、儿子黄某威、大女儿黄碧某、小女儿自诉人黄韵某。

2012110,被告人邓某姿及其丈夫黄某威带领两自诉人去到澳门谎称一起处理李某英的遗产,并到邓某姿事先联系好的澳门高亨利律师所办理委托管理李某英的遗产事项。当时自诉人黄某因重伤未愈,神志不清,不知道做了什么,只知道黄某、黄某威、黄韵某同意开设联名账号(分别是1002720117**1002100267**),两个账号的存折均由邓某姿管理。自2012227至今,邓某姿未经两自诉人同意,通过各种手段提取现金,出卖李某英的股票变成现金后又转出等形式,私自取走200多万港币和5万多美金。20153月,两自诉人知道邓某姿擅自取钱后,多次向其所要,但其拒不退还。

被告人邓某姿和黄某威在李某英去世不久后,以自诉人黄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麻烦为由,通过在银行提取现金的方式套取李某英在大陆银行的存款,并将钱全部存入黄某威的账户,同时将李某英在大陆的股票基金占为己有,该数额有人民币60多万元。

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邓某姿侵占巨额财产,应当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其不存在侵占行为,本案属于家庭内部遗产继承纠纷,且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邓某姿侵犯了两自诉人的财产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某、黄韵某对被告人邓某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叶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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