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7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自报名),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南县近尾洲镇蒸市街,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底,被告人谢某向“阿海”(另案处理)购买了2000元的毒品后,放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村大同西区一巷横一巷4号楼202房吸食。同年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26小包白色晶体净重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除起获的毒品外,民警还从被告人谢某处起获了包装袋1袋,电子秤1台、盒子1个、塑料瓶2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