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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56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材,男,198182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颜峰丹邱村东街三巷5号,20121012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824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38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8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6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芍仪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2月始,被告人陈某材与陈某滔(已被判刑)、潘某华(绰号“老六”)、“肥仔”、“华哥”、“阿种”、“阿珠仔”、陈某荣(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丹邱村南门街9号铺位前摆放牌九、凳子、圆台等开设赌场,招揽人员以玩牌九“大食小”形式进行赌博。陈某材与陈某滔、潘某华、“肥仔”、“华哥”等人交叉负责赔付、“抽水”,“阿种”、“阿珠仔”、陈某荣等三人则在村口铁闸处负责望风,陈某滔支付给望风人员每人每天50元或100元不等的酬劳。

同年326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前往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抓获潘某华等十多名人员,从现场起获赌具牌九、凳子、圆台及赌资共计129805.5元。201638,民警在狮山镇颜峰丹邱村村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材。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某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开设赌场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38201727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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