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0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某俭,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大沥镇东秀官田村大街2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30日,被告人岑某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申请开通了一张卡号为:40411700152516**的贷记卡(信用卡),透支额度为80000元。后因个人资金出现困难,遂恶意透支信用卡并故意躲避银行催收账款。经农行多次催收,至今尚未归还。至案发时止,岑某俭共在该卡内透支79162.57元。
2014年7月l5日,被告人岑某俭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55510407068**的贷记卡(信用卡),透支额度为90000元,其在恶意透支该信用卡后,故意躲避银行催收账款。至案发时止,岑某俭共在该卡透支89844.47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俭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俭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某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Ο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