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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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677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男,1972223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广东电网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西樵供电所所长,南海区桂城街道金御华府御祥阁901,因本案于2015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晶,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受贿罪,于20158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饶某及其辩护人杨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饶某担任佛山南海供电局丹灶供电所所长期间,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为了在电力安装工程等业务方面得到饶某的关照,其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源(另案处理)分多次在饶某办公室送给饶某好处费,分别以中秋和春节慰问金的形式送给饶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饶某担任佛山南海供电局西樵供电所所长期间,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为了在电力电器安装等业务方面得到饶某的关照,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民(另案处理)分多次送给饶某好处费。2013年的一天,李某民送给饶某港币5万元;20148月份,李某民邀请饶某等人到广东省新兴县龙山温泉泡温泉,期间送给饶某港币3万元。另李某民分别以中秋和春节慰问金的形式送给饶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饶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行为的性质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饶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即使认定饶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也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6326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被告人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收受多宝公司和华林公司财物的事实。2、案发后,饶某退出了人民币265000元,现暂存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综合相关行贿人和被告人饶某的供述,相关公司均是为了得到供电所的业务支持而送给身为供电所领导的饶某大笔的“节日慰问金”,饶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受贿,而至于供电部门与相关公司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主业和三产这一特殊的关系以及相关公司“节日慰问金”的发放是否得到上级公司的许可等对该定性并无影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饶某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本案饶某所在的供电部门与相关公司之间历史上存在着主业和三产这一特殊的关系,相关公司作为曾经的三产企业,按照内部指引承担对口的供电部门一些费用,这是当时形成的不规范的做法,虽然双方的这种主业和三产关系脱钩后,相关公司为了继续与供电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仍送给饶某大笔的“节日慰问金”,他们之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受贿,但该行为确实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与一般常见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综上,依法对饶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饶某退出的人民币1739元,由暂扣单位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饶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3261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钟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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