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3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燕,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西樵镇崇南三多罗家村北三巷2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燕犯非法经营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罗某燕为图财获利,在其经营的南海区西樵镇民乐海边村家辉杂货店内开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从2012年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燕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燕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时,从被告人处起获违法所得2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燕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罗某燕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耀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