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72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商水县固墙镇王店村三组,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平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软组织损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王某平的陈述,证人孙某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