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3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薛某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薛某花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村昌大村合兴烟酒店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合计32期,涉案金额64000元,共获利6000元左右。同年5月12日20时50分左右,民警将该网点查获,当场抓获薛某花及四名投注人,并现场起获610元、手提电脑一台、收据单据十八张、投注汇总单一张、生肖投注单一张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花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现金610元、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