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刑初1515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邮政大厦北边副楼,系本案的被害单位。
负责人李某成,系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诉讼代理人黄某卿,女,
被告人袁某林,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原告人农行松岗支行诉称,
被告人袁某林对原告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本案刑事部分的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所载的受损物品的价值8319元进行赔偿。
庭审中,原告人举证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829194)原件1张,用以证明原告人为受损的柜员机更换了全新的显示器2台、密码防护罩1个,支出费用25580元。
诉讼中,被告人没有举证。
另本院出示了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鉴[2016]001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认定,涉案被损坏的日立HT-2845V存取款一体机客户操作屏2个成新率分别为35%、30%,密码防窥罩1个,成新率为35%,以上受损物品价值共8319元。
经质证,被告人对原告人提供的和本院出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原告人对本院出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无异议;本院出示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其真实性亦表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案经开庭审理并根据相关证据及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2个存取款一体机客户操作屏及1个存取款一体机密码防窥罩共价值83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林故意毁坏原告人农行松岗支行数额较大的财物,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人应当向原告人赔偿的金额问题,经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鉴[2016]001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其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是以案发日即
一、被告人袁某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319元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