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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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夺、容留他人吸毒,陈某增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6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壮族,初中文化,住平乐县源头镇九洞村委九洞村016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增,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乐县青龙乡青龙村委灵田村8-022号,201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增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增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某去到南海区西樵镇简村农贸批发市场门口路段,经合谋后陈某增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容身旁,张某乘机将陈某容的手提包抢走。二人逃到西樵山环山大道岭西羔舟村路段,从手提包内拿走一枚18K金钻戒后将该包丢弃。回到中山市横栏镇由陈某增销赃,二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抢18K金钻戒指价值2900元。

同年3月9日晚至10日12时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十队接艺街18号租住的715房容留覃振坎、莫增保、王嘉宾、韦祥康、刘世林、潘锦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一个。

案发后民警扣押了被告人陈某增作案时使用的头盔一顶,起获被弃置的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张某、陈某增交代了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张某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抢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陈某增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张某还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夺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作案工具银灰色摩托车头盔一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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