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书
(2016)粤0605刑初210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斗、唐某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粤0605刑初2106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发现判决书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18-20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现更正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审 判 员 陈 波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