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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57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安,男,1971411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顺德区龙江镇南坑里海路80号,19938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1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安犯诈骗罪,于2016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健忠出庭支持公诉,谭某安及其辩护人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66日,被害人赖某浩通过朋友张某和、崔某安介绍认识被告人谭某安,谭某安自称在顺德区看守所做辅警,认识朋友可以帮其办理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相关事宜。后谭某安告知赖某浩办理业务需要13000元的费用,赖某浩答应了。同月8日,谭某安载着赖某浩到佛山车管所教其以驾驶证遗失为由重新办理新驾驶证,等其执行完拘留后叫朋友帮其改网上的资料就不用吊销驾驶证了。在回程的路上,赖某浩先给了谭某安1万元。同月9日晚上,赖某浩在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加油站又将剩余的3000元交给谭某安。同年10月份,赖某浩执行完拘留出来,上网查询得知自己的驾驶资料已经在网上被注销并不能使用,才发现被谭某安诈骗,后报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赖某浩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因20155月份在顺德区发生交通事故,我怕被交警吊销驾驶证,于是找人帮忙。同年65日,我找到张某和,问他是否认识人帮忙,他介绍说“利安”认识。后我找到“利安”,“利安”说介绍一个在顺德区看守所上班的人给我认识。次日,我们几个约好在龙江域琴酒店喝茶见面,那名自称在顺德区看守所做辅警的男子“阿安”对我说,他之前也帮很多人办过事,后叫我将资料先给他看看,到时再告诉我要多少钱。同月7日中午,“阿安”打电话给我说如不用吊销驾驶证,但要给13000元,首先以遗失驾驶证为由去补办新证,之后去执行醉驾的拘留,拘留后他帮忙不用吊销驾驶证。同月811时许,我打电话给“阿安”说可以办理了,并约好下午到车管所办证。当日13时许,“阿安”驾车来到仙塘丽康花园接我,当时车上还有两名男子。出发前,我在家向妻子叶某英拿了1万元。后我们四人去到佛山车管所,我办理了新的驾驶证业务。在回程的路上,“阿安”叫我先将钱给他,我说只带了1万元,他就先收了1万元。同月920时许,我在沙头英明加油站又给了“阿安”3000元。“阿安”收钱后说只要我拘留完出来就可以了,驾驶证方面没事的。同年728日,我执行完拘留出来了。同年10月初,我上网查询,发现驾驶证被吊销了,于是联系“阿安”,他说弄清楚怎么回事再给我答复。过了一个星期后,我再打电话给“阿安”,他就不接电话了,发信息也不回。

经过辨认,被害人赖某浩指出被告人谭某安就是“阿安”。

2、证人张某和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大约是在201565,赖某浩跟我说他出了交通事故,怕被交警吊销驾驶证,问我是否认识人帮忙。我想起“利安”会认识人的,于是找到他,他说可以介绍人员帮忙。次日,我们几个约好在龙江域琴酒店喝茶见面,当时有一名自称“阿安”的男子,他声称是顺德区看守所的辅警,能帮赖某浩办理醉驾不用吊销驾驶证的事情,还说要看完资料才能确定收多少钱。同月7日,赖某浩跟我说“阿安”要13000元,叫我打电话给“利安”帮忙跟“阿安”说能否便宜一点。“利安”答复我说“认为合适就搞,不合适就不要搞了”,我让赖某浩自己看着办。同月8日下午,“利安”打电话托我告诉赖某浩,叫赖某浩放心将钱交给“阿安”,说“阿安”能将事情办好的。我听赖某浩说他分两次将13000元给了“阿安”,第一次1万元是在同月8日去佛山车管所办理新证业务后在车上给的,第二次3000元是在同月920时许在沙头英明加油站给的。同年10月份,赖某浩在网上查到自己的驾驶证已被注销了,他说“阿安”不听他的电话,让我帮忙打电话给“阿安”追问。

经过辨认,证人张某和指出被告人谭某安就是“阿安”。

3、证人崔某安的证言,内容为:20156月份,张某和打电话给我说赖某浩因醉驾被交警吊销了驾驶证,问我是否认识人帮忙,我说认识一个在顺德的朋友看能否帮得上。同月6日,我约上谭某安、张某和、赖某浩等人在龙江域琴酒店喝茶,谭某安说他在顺德区看守所做辅警。大约在同月7日,张某和打电话给我说谭某安办理赖某浩的事情要13000元,让我打电话给谭某安问能否便宜一点。后我打电话给谭某安,他说就是这个价,他也是求别人帮忙,如果觉得贵就不要办了。我回电话给张某和说谭某安表示不能便宜,叫他们自己看着办。大约在同月8日,谭某安打电话给我说赖某浩不舍得用钱办事,我将他的意思转告了张某和。大约过了10天,张某和告诉我赖某浩的新驾驶证办好了,花了13000元。接着我打电话给谭某安,他也确认了办事费用是13000元。大约到了同年10月份,张某和打电话给我说谭某安帮赖某浩办理的驾驶证是假证,现在被交警吊销了,并让我约谭某安出来谈。我打电话给谭某安,他说驾驶证是真的,但不愿意出来谈,并叫我不用理会他们。

4、证人叶某英的证言,内容为:20155月份,我丈夫赖某浩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我听说赖某浩已经通过张某和找到人帮忙办理不用吊销驾驶证的事宜,需要13000元才能办理。同年6812时许,赖某浩在家让我拿了1万元给他去办理驾驶证吊销的事。当日,赖某浩回来跟我说已经将1万元给了帮忙办理业务的人。次日20时许,赖某浩在家又让我拿了3000元给他去办这件事。

5、证人邓某源的证言,内容为:20166812时许,谭某安驾车搭载我和一名男子在仙塘丽康花园接了一名外省男子去到佛山车管所。谭某安说那名外省男子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到车管所办理证件。到了后,谭某安和那名外省男子在服务台前办证,我和另一名男子在大厅内坐着。办完证后,我们到佛山汽车城附近购买了东西。在车上,那名外省男子给了谭某安大约3000元,具体金额我不太清楚,是猜的。后我们将那名男子送回了家。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6112,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安抓获归案。

7、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害人赖某浩因醉驾被处罚的资料,内容为:赖某浩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723

8、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日志查询,内容为: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于201568受理了赖某浩的补证换证业务,申请原因是遗失。

9、被告人谭某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利安”带我到龙江域琴酒店喝茶,期间介绍了一名男子给我认识。那名男子说因为醉驾被扣押了驾驶证,问我有没有办法帮他取回。我告诉他可以先到车管所报失,有可能办理一个新的驾驶证。他要求我带他去办理并答应事成后给我3000元好处费。后我驾车搭载他去到佛山车管所,他自己排队办理了报失手续。他取到新驾驶证后,打电话让我去到龙江仙塘工业区,给了我3000元好处费。大约3个月后,他打电话问我为什么驾驶证会被吊销,我说醉驾的驾驶证肯定会吊销的,他就不断打电话给我说我骗他,并约我出来讲清楚,但我认为已经在电话里讲清楚了,故没有和他见面。我没有称自己是在交警大队或车管所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安辩称其只是在龙江收取了赖某浩3000元,其没有诈骗赖某浩。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安只收取了赖某浩3000元,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指控谭某安诈骗赖某浩13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安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某安提出的其只收取了被害人赖某浩3000元,其没有诈骗赖某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赖某浩的陈述和证人张某和、崔某安的证言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赖某浩因醉驾被处罚的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事前赖某浩在找到谭某安帮忙时,谭某安有自称在顺德区看守所做辅警,可以帮赖某浩办理不用吊销驾驶证的事情,而事后赖某浩因醉酒驾驶最终被吊销了驾驶证。其次,关于谭某安收取赖某浩款项的金额问题,赖某浩明确反映其分两次给了谭某安13000元,一次是在68日到佛山车管所办理了新证业务后回程的路上给了1万元,一次是第二天在沙头英明加油站给了3000元;张某和亦称其听赖某浩说谭某安办事的费用为13000元,赖某浩还让其找崔某安帮忙跟谭某安谈价钱,能否便宜一点,事后其听赖某浩说分两次给了谭某安13000元;崔某安称张某和打电话跟其说谭某安办事的费用为13000元,其找谭某安谈能否便宜一点,谭某安说就是这个价,后其听张某和说赖某浩花了13000元,谭某安也跟其确认了办事的费用是13000元;证人叶某英则称68日和9日分两次给了赖某浩13000元,一次1万元,一次3000元;证人邓某源也明确反映68日去到佛山车管所办理证件后当天,谭某安有收取对方款项,只是具体的金额其不太清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赖某浩分两次给了谭某安13000元,而谭某安所称的其只是在赖某浩取得新驾驶证后才收了赖某浩3000元的说法明显与赖某浩、邓某源等人的说法相矛盾,并不可信。综上,本院认定谭某安虚构自己是顺德区看守所辅警,能够帮忙办理不用吊销驾驶证的事实,从而骗取了赖某浩13000元,谭某安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谭某安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2日起至20168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员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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