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3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辉,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谷洲镇罗声村9组17号,因本案于
被告人谭某民,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大沥镇横江下白坭村明欢巷10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辉、谭某民犯开设赌场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2月底起,被告人覃某辉、谭某明伙同其他男子于每天21时许至次日3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关边村佳润超市对面的空地上,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中谭某明、覃某辉负责摆放赌具及抽水,覃某辉还负责发牌。
同年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覃某辉、谭某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除起获参赌人员的赌资外,民警还在现场起获了无人认领的赌资2122元,从被告人覃某辉、谭某明处分别起获赌资213元、8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辉、谭某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谭某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起获的赌资人民币31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一副、四方木桌子一张、塑料凳两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