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307号
自诉人司徒某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大路19号。
自诉人韦某权,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那隆镇塘表村委会二队40号。
诉讼代理人罗锦祥、余铭恩,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添,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富丽家园福安园二期70号。
辩护人邓紫聪,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司徒某文、韦某权以被告人马某添犯侵占罪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两自诉人诉称,自诉人韦某权自2007年起在广州市白云区从事服装加工及批发业务,其部分布匹原料由被告人马某添提供。2015年9月上旬,韦某权向自诉人司徒某文借来车牌号码为粤A307**福田牌蒙派克商务车从事货物运输及接送客户。2015年9月2日18时许,韦某权独自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华丽布匹市场六期五路段时,被马某添率四名不明人员强行拦截,并将韦某权强行拖出车外暴打。期间,马某添指使不明人员将自诉人驾驶的车辆开走,至今不知所踪。两自诉人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15日向大沥镇盐步派出所报案,该所以该案涉及债务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添侵占其价值19万元的车辆,应当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某添侵犯了两自诉人的财产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司徒某文、韦某权对被告人马某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