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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54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钱(自报名),男,1992115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族,文盲,农民,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安坪村草下组2014714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78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413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12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钱犯盗窃罪,于20166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芍仪出庭支持公诉,李某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41311许,被告人李某钱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鸿得利广场路段公交站,看见被害人陈某刚好打完电话将手机放在其外套口袋,遂下车并走近陈某的背后,趁其不注意,将右手伸进陈某外套口袋内盗窃了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李某钱盗窃得手后逃跑时被群众和民警抓获,被盗的手机亦当场在其身上被起获。

经鉴定,苹果iphone6 16G港版手机价值2627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钱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李某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413日起20161112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敏儿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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