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84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罗芳村1号,2014年4月16日因犯行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强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黎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左右,被告人黎某强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承接了罗村派出所大楼工程等项目。2009年至2011年期间,黎某强为了获得时任原罗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某刚、时任原罗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颜某昌、时任原罗村财政所所长刘某勇在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给予三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黎某强知道颜某昌买车需要用钱后,在没有写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的情况下,给予颜某昌港币10万元。
2、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强与杨某刚、颜某昌、刘某勇有分有合多次在南海区桂城街道紫金城幸福楼酒楼、佛山市禅城区瑞士恒安大酒店等地吃饭。期间,黎某强送给杨某刚好处费三次,每次港币10万元,共港币30万元;送给颜某昌好处费一次,人民币3000元;送给刘某勇好处费两次,每次港币2万元,共港币4万元。
综上,被告人黎某强行贿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港币4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黎某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黎某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强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黎某强到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同日,该院决定对黎某强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黎某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