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中(自报名),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道县蚣坝镇桃李园村1组,2015年10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中以600元价格向一名叫“眼镜”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小包及甲基苯丙胺丸剂(俗称“麻古”)3粒、氯胺酮(俗称“K粉”)1小包、并打算带回老家吸食。次日23时许,周某中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恒福花园对面美景士多店门前被巡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
经鉴定,起获白色粉末1包,重0.52克,含氯胺酮成分;起获的红色药丸3粒,重0.28克,白色晶体10包,重11.65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丸剂毒品11.93克、氯胺酮0.52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丸剂毒品11.93克、氯胺酮0.5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