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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6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生,男,1961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涟源市桥头河镇檀山村朱家组,2016年4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7日12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姚某生在禁渔期内到南海区西樵镇西岸西江流域沧江河水域,使用自制的简易电鱼工具以电击的方式捕捞蓝刀鱼四条、黄鱼五条以及生鱼一条。同日,民警在巡逻至上述水域时将正在电鱼的姚某生抓获,并查获其持有的简易电鱼设备和所电的鱼。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海大队出具的情况况明查明,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和通江湖泊(禁渔江段包括西江、北江等水域)均实施禁渔,我市辖区西江(沧江河属于西江支流)、北江及东平河等珠江水系水域在此时均实施禁渔。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电鱼工具1套、水桶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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