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7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学(曾用名杨铭学),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咸丰县坪坝营镇真假坑村三岔坝组,因吸毒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学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新生活广场正门前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一包及手机一部。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2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