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30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连(自报名),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南县栗江镇陇州村新屋组,因本案于2016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连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连来到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奕西村附近公交汽车站,强行扳开被害人陈某玲的手指,将陈某玲手上的白色小米4手机抢走。逃跑时唐某连被陈某玲拉扯跟随,被迫将赃物丢弃在路边草丛里,后躲藏在附近的治安岗亭时被抓获。案发后陈某玲在草丛里捡回被抢手机。
经鉴定,被抢的小米4手机价值948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3月6日19时55分许,我坐车到达平洲三山东区奕西汽车站,就斜侧坐在汽车站的凳上等候我姐姐接我。一名身穿深蓝色上衣的男子坐到我的左侧,他用双手分别抱着我的两个肩膀将我转向他正面,我本能的将双手缩回护住胸部。我的手机有一半拿在我手上,而手机的上部被那男子顺手下移时抓住,然后他说了一句话,大致内容是“你干嘛抢我手机”。我用普通话说“这是我的手机,不是你的手机,你干嘛抢我的手机。”我就与他坐在汽车站的凳子上争夺我的手机,那男子用手将我拿手机的手指扳开,由于我的力气小,被对方抢去了我本来拿着的手机。那男子抢到手机后就起身想跑,我抓住对方的上衣不让对方跑掉。我跟对方拉扯着跑离汽车站两三米,我大喊“抢劫”,对方见挣不脱,就围着汽车站兜圈,期间我被他挣脱过几次。在汽车站有人经过时,我再次喊“抢劫”。在两人兜圈的过程中,对方脱下拖鞋继续跑,由于我的注意力放在拉扯对方的衣服上,没有留意过了多长时间。我与对方转到汽车站站牌背面的时候,两人停了下来面对面,他用一只手抱住我的背部,另一只手从我身前由下往上摸我的胸部,我就放开抓住对方衣服的双手,护住胸部。那男子就趁机往三山西桥方向逆向跑开,在跑的过程中,我从后面看见他将手机丢在汽车站附近的草丛里,我就走到那男子丢手机的地方捡回我的手机。这时听到我呼喊而来的一名摩托车搭客司机以及一些途人顺着那男子逃跑的方向追去,不久在汽车站附近不远的一个路口将那男子抓住。我被抢的手机是一台白色直板小米4手机,16G版本。该手机是2014年11月11日以1499元买的。
被害人陈某玲辨认出唐某连就是抢其手机的人,指认了其被抢手机和捡回被抢手机的位置。
2、证人陈某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3月6日20时许,我骑电动自行车途经三山大道奕西公交车站时,见一名女子追着一名男子(距离约一米许)从我身边跑过,那女子大叫“抢东西”,有名摩托车搭客司机对我说“有人抢劫,快帮忙追”,我即时转过车头也追了过去。当时我离那被追的男子约十多米,那时见该男子把一物品掉进旁边的草地,该女子马上走入草地并蹲下去捡东西。该男子跑到利丰盛鞋材厂边的废弃治安亭后边藏起来,我下车过去,一名年轻的男子也帮忙追了上来。这时该女子和摩托车搭客司机也过来了,我们四人围住该处吆喝着要那男子出来,该男子对我们说没抢手机,是那女子抢他手机。我追该男子时,那男子没有离开过我的视线,男子扔了东西后,追他的女子就走进草地处捡东西,后来女子追了上来我才知道是一部白色手机。我们抓获男子时,他没有反抗或用语言威胁我们。
那男子扔手机的位置是奕西公交车站往平洲方向二十多米的路边草地处。
证人陈某松辨认出唐某连就是其抓获的抢劫男子。
3、证人邓某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3月6日20时许,我搭乘公司的货车到三山大道奕西公交车站下车,一名年轻女子跟一名男子拉扯着围着公交站台转。我到离公交车站约二十米远的路口转弯处小便时,听见有女子大叫“抢劫”,先前在公交车站与一名女子拉扯的男子往我小便的方向跑来,而原先与其拉扯的那名女子则在离公交车站七八米远的草地上找出手机。之后该男子迅速跑到我小便位置旁的治安岗亭后面躲起来,刚好有另外两名群众(一名骑电单车,一名骑摩托车)从公交车站那边追上来,于是我和这两名群众就将该男子抓获并立即报警。
证人邓某仁辨认出唐某连就是其抓获的抢劫男子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内容为:中心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百佳仓库对开奕西村公交车站,站台西侧约30米处是利丰盛鞋材厂门口的一处草地。
5、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内容为:2016年3月6日20时许,民警接到被害人陈某玲报称在桂城平洲三山东区利丰盛鞋材厂边的废弃治安亭处抓获一名涉嫌抢劫的男子,民警即前往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唐某连;已将涉案手机发还陈某玲。
6、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为:涉案的小米4手机价值948元。
7、情况说明,内容为:陈某玲被抢劫一案案发后,经民警多方寻找,找到开摩托车的证人成某华,并多次联系该名证人,但其不愿作证。
8、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入所健康检查笔录。
9、被告人唐某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6年3月6日20时许,我一个人从厂宿舍里出来想去奕东市场,经过三山大道奕西公交车站,见到一名女子正坐在公交车站的凳子上打电话,我就走过去向这名女子问路怎样去奕东市场,该女子就骂我是“癫子”,我很气愤,就用手拍了一下该女子的手,将她手上的手机拍掉到地上。然后我想离开,该女子就站起来用手拉住我衣服不让我走,并大声喊“抢劫”。我挣脱她的手想走,又被她抓住衣服,我们两人在公交车站纠缠了约两分钟,我用力挣脱该女子拉住我衣服的手然后就走,走了几米远,见到后面有人追我,我就跑了约十多米远坐在路边,后被三名男子抓住。我没有抢劫该女子手机,我只是用手拍了一下该女子的手,将她手上的手机拍掉到地上,我没拿到该女子的手机。我没有殴打该女子,没有搂抱该女子,该女子没有受伤。我案发当晚在宿舍一个人喝了约二两约20度的白酒,穿了一件蓝色长袖T恤上衣、下身穿一条黑色牛仔裤,脚穿一双蓝色拖鞋,想去奕东市场买菜的,我没有醉酒,头脑还是清醒的。
被告人唐某连指认奕西公交站就是其用手拍打女子手机的地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辩称其没有抢被害人陈某玲的手机。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陈某玲在其陈述中详细描述了手机被抢的经过,其中提到唐某连劫取手机后因被陈某玲拉扯而无法挣脱,继而两人围着公交车站站牌纠缠,与证人邓某仁所述的下车时在公交车站见到两人在公交车站拉扯的细节可以吻合,虽然唐某连在侦查阶段称其只是拍了陈某玲的手导致陈的手机当场掉在地上,但证人陈某松、邓某仁均证实唐某连是在被陈某玲追赶的情形下逃离公交车站,跑出车站约十米远的距离才将手机扔在路边的草丛里,两名证人的证言与陈某玲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唐某连使用暴力劫取手机并在逃跑途中将手机丢弃的事实。唐某连的上述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连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