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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林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568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林(自报名),男,19797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蓬安县睦坝乡西河村九组四号,2012917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46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林犯开设赌场罪,20166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8月起,被告人蔡某林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城区金船湾游艺城内担任管理人员,负责该游艺城的日常管理工作。该游艺城内共有游戏机共30余台,其中15台为用于赌博的“捕鱼机”、“西游机”、“街霸机”,每一种游戏机都能联机参赌,利用该游戏中赢取的分数兑换现金的形式,吸引他人参赌。20164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游艺城,当场抓获蔡某林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11700元及电脑主机等物品。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林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抓获涉案赌场的同时起获赌资117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及作案工具监控主机2台、电脑主机1台、监控机6台、遥控器2个、积分卡68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林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46起至2016125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监控主机2台、电脑主机1台、监控机6台、遥控器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积分卡68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员 黄  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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