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9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尧(自报名),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信县水坪村民小组2号,2016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陶某尧与两名不知名男子商量盗剪电线后,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保利香槟国际花园工地,由被告人陶某尧在工地铁皮墙外把风,两名不知名男子从工地铁皮墙洞口爬入工地盗剪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线,得手后陶某尧又帮忙收拾电线,过程中被工地人员发现,陶某尧被抓获,其余二人逃跑。民警到场起获被盗剪的NEWSUN牌BV10电缆64米、BVV10电缆216米及断线钳一把,从陶某尧身上起获电筒一个、电工胶布一卷。归案后,陶某尧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剪的NEWSUN牌BV10电缆64米、BVV10电缆216米共价值196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人员罗炳弟的陈述,证人王维周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健康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尧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尧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电筒一个、电工胶布一卷、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