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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8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8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婷(曾用名刘亭亭),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邵阳县白仓镇大水村7组10号,2016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刘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婷于2016年3月从东莞市来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然后租住在九江镇沙头水南罗客村安泰三巷2号出租公寓203号房,期间认识了租住在上述公寓303房的吸毒人员文某阳、付某玲二人。由于文某阳、付某玲二人的出租屋内没有家具,吸毒不舒服,而刘某婷的出租屋内有桌子沙发等工具适合吸毒,于是刘某婷就同意文某阳、付某玲在她的出租屋一起吸毒。同年4月10日20时许,文某阳、付某玲来到刘某婷的出租屋内玩,期间文某阳从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冰毒及一个改装矿泉水瓶子及吸管的吸毒工具,然后刘某婷、文某阳、付某玲三人就在房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吸完毒后文某阳就将吸毒工具扔到楼下。同月12日20时许,文某阳、付某玲二人又来到刘某婷的出租屋内玩,期间刘某婷、文某阳、付某玲三人就在房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吸完毒三人将吸毒工具藏在刘某婷出租屋内。同月14日16时许,文某阳一人来到刘某婷出租屋玩,后文某阳叫付某玲下来刘某婷出租屋,刘某婷、文某阳、付某玲三人又在房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刚吸完毒,警察就来到刘某婷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并将三人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婷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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