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3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然,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佛奥棕榈园沙巴湾31号,2016年5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然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刘某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然于2014年7月15日向中国民生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2187180018027**,信用额度为300000元,并于同年8月5日激活使用。2015年5月27日,刘某然持有的该卡发生三笔大额消费,合计金额30515元。截止到当日,该信用卡帐户共透支本金299164.88元。此后,刘某然逾期一直没有归还上述欠款,并逃往异地且改变联系方式。同年7月2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平台、信函、上门等方式向刘某然催收欠款,均无法找到其本人。截至2016年4月7日,该信用卡账户共产生透支利息52691.01元。同年5月5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奥斯汀公寓1014号抓获刘某然。同年6月4日,刘某然向民生银行归还款息共357100元,该银行对其表示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员工莫某华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然的供述,刘某然申办信用卡时提供的资料、账单信息、交易明细,民生银行催收备注信息、缴款告知函、上门催收欠款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刘某然的户籍证明,还款证明和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刘某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刘某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且已偿还所欠款息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佳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耀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