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5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登(自报名),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中和村和教屯,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登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登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美赞星家居制品厂工作期间,利用手机从窗口位置偷拍下被害人甘某芬洗澡的视频共计24段。随后,梁某登多次通过QQ以信息、视频截图及将裸照放在Q群上等形式要挟、恐吓被害人,并向被害人索要18000元。甘某芬被迫于3月19日、22日先后将5000元转账给梁道壁。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登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作案用的IPhone5手机一台,内存有偷拍的甘某芬洗澡视频,并起获现金1861.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登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起获的现金1861.5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白色IPhone5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