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2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林,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双峰县三塘铺镇罗堂村旺甲村民组,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林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林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评资格证的情况下,租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仙溪路段兴业铜铝型材厂自编23号厂房经营鸿轩不锈钢厂。邓某林负责安排管理工厂的内外事务,同时,雇请童强等几名工人从事不锈钢原材料清洗工作,主要生产流程是使用盐酸、除油剂、电解粉等化学物品对不锈钢板原材料进行电解、除油、清洗、镀镍、再清洗、烘干、磨砂、成品。生产过程中,邓某林没有严格依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的要求,让工作人员将未处理合格的污水废液通过车间排放口将废水排放出厂外,每天约排工业废水一立方。2015年10月10日,该厂被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查获并抽样。2016年3月21日,邓某林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抽样监测:样品1的总镍浓度为560毫克/升,超出广东省地方《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标准(总镍:0.1毫克/升)三倍以上:总镍超标5599倍。
样品2的总铜浓度为270毫克/升,超出广东省地方《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标准(总铜:0.3毫克/升)三倍以上:总铜超标899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邓某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邓某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林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