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1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华,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蟾龙南路2号粮管所宿舍A座602房,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馨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卫,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51号,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涛,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铮,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大沥镇六联北村北二新村五巷10号,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庆艳,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锋,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永平村荣阳南街17号,2015年4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坤,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桂平市南木镇龙富村牛轭屯135号,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荔湾区小桥六巷9号,2015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华、周某卫、陈某铮、潘某锋、黄某军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王某强犯窝藏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被告人邝某华、周某卫、陈某铮、潘某锋、黄某军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邝某华和邝某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购买、运输、储存有毒物质氰化物,每月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有毒物质氰化物80余吨。2007年至2014年2月期间,何某伟(另案处理)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与买家联系,将买家的货车开到仓库装载氰化钠、跟车送货、收取买家货款等工作。2013年6月起,被告人潘某峰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运输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代收部分货款。2014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军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运输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代收部分货款。2006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铮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租赁仓库储存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负责管理仓库、代收货款等工作。李某明、王某富、李某葵(均另案处理)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2013年至被抓获时止,李某明多次通过陈某铮以50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共计4吨用于其经营的高要市永阳电镀厂生产。2014年11月至被抓获时止,李某葵多次以17元人民币至18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共计5000余公斤,并将购回的氰化钠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摆摊出售或售卖给长安镇无牌电镀厂。2014年至被抓获时止,王某富多次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共计13余吨,并将购回的氰化钠出售给东莞市、深圳市的电镀厂。
2015年3月25日,民警在邝某华租用的大沥镇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发现仓库内及门前车辆起获氰化钠19.4528吨、氰化钾1.7635吨、氰化亚铜1.042吨。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卫以湖南省郴州市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9吨氰化钠、1吨氰化钾。周某卫擅自改变原规定的运输路线,安排司机将该批氰化物运输至无存放剧毒化学品资质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现通物流中心D17号仓库储存,后又雇请无资质的车辆、司机及搬运人员将该批氰化物运往湖南省桂阳县销售给大坊镇大坊矿业公司。
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强明知黄某军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在逃人员,为帮助黄某军躲避公安机关追逃,王某强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黄某军登记住宿,后黄某军使用王某强身份证在清远市清新区森公馆连锁概念酒店登记开房住宿。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邝某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卫非法运输、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铮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锋、黄某军非法买卖、运输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邝某华辩称其仅从2015年4月开始购买氰化物,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邝某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华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邝某华在2006年至2015年之间一直作废旧塑料生意,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述在运输的过程中并不知道货物是不是氰化物,也不知道具体的数量,由于物质并未起获,并不能鉴定数量,该部分指控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存在私下买卖氰化物的情形,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铮向售卖李某明、王某富、李某葵售卖的氰化物是从邝某华处购买的。4、本案的收据、账本等证据不能认定邝某华销售氰化物。5、氰化亚铜不是刑法规定的危险物质。6、被告人邝某华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从事犯罪活动的时间短、当庭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邝某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现无证据证实周某卫租用的仓库专门储存氰化钠、氰化钾,本案虽系无资质的车辆运输氰化物,但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尚未构成立案追诉的严重后果,建议不按犯罪处理。2、如周某卫构成犯罪,其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的氰化物用于工业用途,请求对周某卫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邝某华、邝某晖从2006年开始,每月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氰化物80余吨,陈某铮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是从犯,综上,请求对陈某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黄某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请求对黄某军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潘某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潘某锋有自首情节、是从犯,且本案的氰化物主要用于电镀生产,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对潘某锋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邝某华和邝某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运输、储存有毒物质氰化物。2007年至2014年2月期间,何某伟(另案处理)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与买家联系,将买家的货车开到仓库装载氰化钠、跟车送货、收取买家货款等工作。2013年6月起,被告人潘某峰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运输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代收部分货款。2014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军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运输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代收部分货款。2007年起,被告人陈某铮明知邝某华、邝某晖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帮助邝某华、邝某晖租赁仓库储存氰化钠等危险物质,并负责管理仓库、代收货款等工作。李某明、王某富、李某葵(均另案处理)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2013年至被抓获时止,李某明多次通过陈某铮以50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1吨用于其经营的高要市永阳电镀厂生产。2014年11月至被抓获时止,李某葵多次以17元人民币至18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共5吨多,并将购回的氰化钠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摆摊出售或售卖给长安镇无牌电镀厂。2014年至被抓获时止,王某富多次向邝某华、邝某晖购买氰化钠共计13余吨,并将购回的氰化钠出售给东莞市、深圳市的电镀厂。
2015年3月25日,民警在邝某华租用的大沥镇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发现仓库内及门前车辆起获氰化钠19.4528吨、氰化钾1.7635吨、氰化亚铜1.042吨,还起获作案工具电子台秤4台、封包机4台。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卫以湖南省郴州市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9吨氰化钠,1吨氰化钾。周某卫擅自改变原规定的运输路线,安排司机将该批氰化物运输至无存放剧毒化学品资质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现通物流中心D17号仓库储存,后又雇请无资质的车辆、司机及搬运人员将该批氰化物运往湖南省桂阳县销售给大坊镇大坊矿业公司。
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强明知黄某军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在逃人员,为帮助黄某军躲避公安机关追逃,王某强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黄某军登记住宿,后黄某军使用王某强身份证在清远市清新区森公馆连锁概念酒店登记开房住宿。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卫、潘某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杜某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3月起,我驾驶自己的粤Y8Y4**号小客车帮“阿锋”运过三次货,每次均是“阿锋”来租我的车去装货,“阿锋”装好货后将我的车开到广佛智城我等候的地方,然后我再驾驶车到南国小商品城将货搬到另一辆车。我不知道“阿锋”去什么地方装货,“阿锋”交代我到南国小商品城里货物托运部找物流的货车过货就可以了,我开车到该处就有人搬运货物过车的,他没有跟我去过货。“阿锋”跟我说是货物是废旧塑料。
经辨认,证人杜某波指认了潘某锋就是“阿锋”,还指认了等候潘某锋的地方。
2、证人梁某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年初,我开始帮邝某华、邝某晖运货的,共运了5次。第一次是今年年初我在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五金城路边侯客时,邝某华来到雇请我,邝某华带我到大沥镇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装车,当时仓库内堆放了几堆纸袋包装材料,约100多袋,陈某铮也在现场,工人搬了约80袋到我的粤A4JH**货车。邝某华吩咐我将货送到广东省东莞市高速出口桥顶下有人会跟我接头,邝某华当场支付车费1300元给我。之后几次送货的地点均与第一次一样,但由陈某铮和黄某军电话联系我,并当场向我支付运费。
3月25日12时许,陈某铮打电话让我帮他载货去深圳福永,我驾驶粤A4JH**货车去到大沥镇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当时看到仓库里面靠墙边堆放了一百多桶白色桶装氰化钠、二十多桶桶装氰化钾,还有几十包已经分装好的纸袋,而现场有6名工人正在将桶装的氰化物用人手分装到纸袋,现场还看到两台电子秤及封口机。我将车倒进仓库,那些工人就开始将分装好的纸袋(氰化物)搬上粤A4JH**货车,陈某铮又打我电话(1539896****)问:“你是否有另外的一台车?”我就说:“有”,陈某铮说:“你两台车都开过去,然后留一台放在仓库那里装货,第二天一早再出车。”我当时就有疑问了,但陈某铮说:“叫你出车就出车啦!给钱你挣就是。”于是我回大沥镇黄岐白沙将粤YBJ8**货车开到仓库,我站在仓库门口一边等一边看着工人们搬纸袋上车,一会潘某峰驾驶粤Y8Y4**号银色全顺面包车来到。这时有警察来到,我就跟着潘某峰走到广佛智城,后我坐摩托车回去仓库,看到警察已经将整个仓库封锁。当日23时许,黄某军、邝某华先后打电话问我仓库当时的情况,我追问邝某华我的车怎么办,邝某华不耐烦说:“搞掂了就给你。”邝某华又吩咐说:“不要再用自己的手机打我电话,要打就找个公共电话打。” 3月29日(或者30日)15时,我用公共电话打电话给邝某晖问我的车的事,邝某晖又说:“搞掂给电话你啦,不然你到清远跟我的工人走开一下吧!”又说:“你坐车到清远市清新市北站打黄某军的电话1598999****就有人接你了。”当天我就坐车去到清新市北站,黄某军接我到一家酒店,在酒店见到潘某峰、陈某铮。住了三四天,我和黄某军、潘某峰、陈某铮就去广西了,几天后我们又回到广东,潘某峰的家人说警察找过潘某峰,我和潘某峰商量后决定投案。我帮过邝某华、邝某晖运了几次货,有时是邝某华叫我,有时是邝某晖叫我,他俩的电话好像是互相通用的,前几次的货都是纸袋包装的,不知道装什么东西,这次才看到是氰化钠和氰化钾,邝某华和邝某晖应该是从事氰化物买卖的。
经辨认,证人梁某全指认出邝某华、邝某晖、黄某军、陈某铮、潘某锋,还指认了存放氰化物的仓库。
3、证人王某筛、唐某保、李某财、邹某福、唐某则、廖某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一致反映的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11时许,一名年约30多岁的男子雇请王某筛、唐某保、李某财、邹某福、唐某则、廖某炜到大沥镇雅瑶工业区的一间仓库分装货物,那名男子要求他们卸下货柜车上印有氰化钠字样的铁桶,总约30桶,并将铁桶内的物品分包到纸袋里。那名男子还告诉我仓库的小房有口罩和手套,分包铁桶里面的东西时一定要戴口罩和手套。每个铁桶重100斤,他们将铁桶分包到两个纸袋,每个纸袋有50斤,分包后再用打包工具封口。16时许,一辆蓝色的货车来到仓库,他们将分包的1.5吨纸袋搬上货车,后又被要求继续搬2吨分包好的纸袋到面包车,因为他们还没有分包2吨的纸袋,就继续分包。分包时,那名男子和货车司机、面包车司机见有治安队员来就走了。
经辨认,证人王某筛、廖某炜、唐某则指认潘某锋就是让他们带口罩和手套分包化工原料的人,指认出陈某铮在仓库出现过。
证人李某财指认潘某锋就是开仓库铁门的人。
证人邹某福指认黄某军曾到过仓库。
4、证人冯某昌、林某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一致反映的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16时许,冯某昌、林某光巡查到雅瑶罗城健民二路南七号仓库门,看到仓库左侧堆放了约十几桶橙色铁罐、一百多桶白色铁罐,铁罐外观均有氰化钾字样,并有危险品的标志(骷髅头图案),靠里面停放一辆银白色货车(不记得车牌),地上有一台电子秤,几名工人正在将罐装的白色颗粒材料分装到纸袋。仓库里面的一名中年男子(经辨认是潘某锋)向他们解释正在罐装的白色颗粒是普通的化工品。他们回到单位查到氰化钠、氰化钾的信息,发现都是违禁的剧毒危险品,就通知居委领导黎锐全及负责雅瑶片区的民警高兆添。
经辨认,两证人均指认了潘某锋。
5、证人梁某勇、陈某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一致反映的内容为:2015年1月,陈某铮承租大沥镇雅瑶罗城健民二路南七号仓库,前两次租金是陈某勇去收取,第三次租金是我去收取的。他们不清楚陈某铮在仓库放置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物品。
经辨认,两证人均指认出陈某铮。
6、证人徐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没有见过邝某华、邝某晖,但知道邝某华、邝某晖没有从事氰化物经营的资格,在广东专门做地下的氰化物交易,而且从事的时间长,在圈子内非常出名。我们公司只向有资质的公司出售氰化物,虽然邝某华、邝某晖多次联系我希望我们变通方法向他们销售氰化物,但我们没有答应。我了解邝某华、邝某晖的氰化物大部分是从湖南省郴州润辉公司(简称润辉公司)购得,少部分从南昌市物资化工轻工有限公司(简称化轻公司)购得。润辉公司在2014年10月23日更改成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骏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爱,但主管业务仍然是周某卫。丁某、桂某挂靠我公司,平时帮润辉公司运送氰化物的。周某卫到了润辉公司后向我公司采购氰化物有部分就是非法销售给邝某华、邝某晖。我查了销售记录,骏澳公司、化轻公司至今均只有一次销售记录:2015年3月23日骏澳公司购买了氰化钾20桶(1吨),氰化钠580桶(29吨);2015年3月17日化轻公司购买了600桶氰化钠(30吨)。
7、证人钱某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19时许,骏澳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周某卫打电话告诉我阿华的仓库被查了。阿华没有购买氰化物的资质,应该是有资质的公司从我们公司购买后转手给他的,但我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公司。2015年3月23日,骏澳公司从我公司购买了30吨氰化物。
经辨认,证人钱某良指认了邝某华就是阿华,还指认了周某卫。
8、证人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陈某中购买了一辆专门运输危险品的皖HB07**货柜车并挂靠安庆市曙光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我和丁某均受雇于陈某中,负责驾驶皖HB07**货柜车。我是主班,丁某是副班,主班负责维护、保养车辆、受老板安排、办理提货手续以及跟客户联系等,而副班只管开车。我和丁某均有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危险货物押运员证。2015年3月23日12时许,我们按陈某中的通知到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仓库提了20桶红色桶、580桶白色桶,共30吨的氰化物,并运到佛山。接货人黄某带我们到里水镇现通物流园,现场有五六个工人戴着口罩、手套将氰化物搬进仓库。黄某在现场清点数量,并在签收单上签字。2015年1月,我帮周姓老板运了一批氰化物到广东,那批氰化物也是周姓老板向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也是运到南海区里水现通物流园的仓库,接货人也是黄某,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在现场,估计就是周姓老板。
经辨认,证人桂某指认出黄某军就是接收氰化物的黄某,周某卫就是周姓老板。
9、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3月23日12时许,我与桂某驾驶皖HB07**货柜车运了20桶红色桶、580桶白色桶,共30吨的氰化物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现通物流园,这批氰化物的货主是湖南郴州一家公司,公司老板姓周。我们帮周姓老板送了4次氰化物到南海,每次都是30吨,都是送到现通物流园的仓库,但不记得每次送货的时间。2014年12月的一天,我看见一名中年男子在仓库里安排工人们做事。
经辨认,证人丁某指认出陈某铮就是2014年12月在现通物流园仓库指挥工人搬运氰化物的男子。
10、证人陈某忠的证言,内容为:我是皖HB07**货柜车的车主,我车挂靠曙光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了挂靠合同,专门由曙光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帮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危险物品(氰化物),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到曙光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曙光供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再支付给我。桂某、丁某是我车的司机。2015年3月23日,桂某按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钱某良的通知,将货款运到广东省佛山市。
11、证人魏某新的证言,内容为:我在保卫部工作,掌握提货信息,且我的电话是公开的,邝某华经常打我电话询问广东省客户的提货情况,估计他想了解广东同行的市场情况,想卖个好价钱。我没权力接触客户,也不了解客户的情况。我们公司销售氰化物都是正规的,但销售后氰化物的流向我们公司无法监管。
2015年3月26日6时许,我公司的销售经理徐某华对我说广东那边有个仓库被查了,问我如何处理。几天后,邝某华也问我,仓库被查了,怎么处理。因为我是负责保卫消防安全的,经常与公安有接触,邝某华想跟我了解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我不知道邝某华被查的仓库在哪里,邝某华没跟我说过。邝某华没有购买氰化物的资质,他应该是从有资质购买氰化物的公司购买的,有资质的公司从我们公司购买氰化物后转手的,但我不知道具体哪一家公司。其实我从未见过邝某华本人,丁某和桂某都是曙光运输公司的挂靠司机,有运输危险品的驾驶资质,他们的老板是陈某中。
12、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2014年12月底,周某卫在我公司租了D17仓库,租用时间实际是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2015年3月22日至3月底,周某卫还在使用D17仓库。
经辨认,证人熊某指认出周某卫。
13、证人廖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22时许,周某卫带一名中年男子与我见面,周某卫问我能否找人了解情况,中年男子叔叔仓库被查一事,当时我没有明确答复他们。三天后周某卫又到我公司说:“被查封的是氰化物,是卖给电镀厂的。”还说:“做这种黑市买卖氰化物价格便宜很多,如果正规做的话很贵的。”之后周某卫还多次到我公司找我问能否帮忙,但我不再过问了。
经辨认,证廖某文指认出周某卫,还指认出邝某华就是中年男子。
14、证人潘某静的证言,内容为:邝某华、邝某晖是我的老板,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或者2010年开始,我帮邝某华、邝某晖做财务记账的。邝某华、邝某晖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经营化工原料的许可证。邝某华、邝某晖不告诉我到底是什么化工原料,平时记账都是用国产、红色、绿色等称呼的,显得很神秘。邝某华、邝某晖其实就是倒卖化工原料,赚取差价。邝某华、邝某晖雇请了陈某铮、黄某军、何某伟、潘某锋、邝某珠。
15、证人李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2年,我前后向一名大叔购买了三次氰化钠,每次约一百多公斤,共购买了约500公斤。我记得其中一次大叔安排一个司机驾驶一辆小面包车送了一百多公斤氰化钠过来,我没有现金支付,于是写了一张欠5000元的欠条给大叔,过了一段时间大叔拿欠条过来收钱,我开了一张支票给大叔。我非法购买氰化钠都是用于我自己经营的电镀车间。我跟大叔购买氰化钠没有经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审批,是私底下交易的。
经辨认,证人李某明指认出陈某铮就是向其销售氰化钠的大叔。
16、证人王某富的证言,内容为:我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以个人名义经营化工原料硫酸铜、硫酸镍及“**亚铜”。我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月十多次向邝某晖购买了大量硫酸铜、硫酸镍,共约17吨硫酸铜和35.5吨硫酸镍。我没有向邝某晖购买氰化钠、氰化钾。
17、证人李某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11月,邝先生用他的手机(13612644955)发信息到我的手机(13580809967),大概内容是:本人有电镀原料出售,联系人:邝先生。于是我打了邝先生的电话,大概了解到邝先生在南海区大沥镇做地下售卖电镀化工原料的。我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我向邝先生购买了三次“钠盐”,总1700公斤。三次交易均是我先打部分货款到邝先生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之后邝先生安排男司机驾驶一辆五十铃货车送货到东莞市虎门高速路口附近,我就在高速路口等车并将“钠盐”搬到我的车上,倒卖完“钠盐”后我将余款打到邝先生的农业银行账户上。
经辨认,证人李某葵指认出潘某锋就是邝先生安排帮我运送“钠盐”的司机,还指认了接货的地点。
18、证人何某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从2007年11月到2014年2月帮邝某华、邝某晖工作的。我受邝某华、邝某晖雇请非法买卖、运输、存储氰化物。邝某华、邝某晖经营的氰化物是从周某卫拿货的,周某卫在湖南省经营一家从事化工品的公司,有经营氰化物的许可证,周某卫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氰化物再提供给邝某华、邝某晖。邝某晖、邝某华没有任何经营氰化物的许可证。邝某晖、邝某华在销售前先将原桶氰化物(50公斤)分包装成纸袋包装(25公斤),纸袋包装没有了氰化物的任何标识,然后联系黑市的买家,多数由买家开车来到仓库附近。邝某华安排我或者黄某军等工人跟买家接应,由我们驾驶买家的货车到仓库装货,之后再将车还给买家,买家清点没问题后将货款交给我们,我们再交回给邝某晖或者陈某铮。邝某华跟我们强调了很多次,仓库是我们的“心脏”,绝不能给人知道的,所以从不给买家知道我们的仓库位置,如果有工人辞工离开了马上就换仓库。因为邝某华、邝某晖是地下交易氰化物,不能曝光。邝某华、邝某晖经营氰化物平均每月90吨左右,送货来的货柜车是30吨车,也就是每个月三货柜车,每车里基本都是27吨是氰化钠,3吨是氰化钾。我工作了约6年时间,基本的每月数量都差不多,也没扩大规模。我、黄某军、陈某铮、潘某静、邝某珠等没有从事剧毒品的从业资格。
经辨认,证人何某伟指认出陈某铮、黄某军、邝某华、邝某辉、周某卫,还指认了分装氰化物的纸袋、非法买卖的氰化钾。
19、被告人邝某华的供述,内容为:我没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我没有经营氰化钠、氰化钾等氰化物的资质,我只是作为介绍人,介绍客户买卖,他们都是有资质的,我从中赚取一些费用,是不用资质的。我没有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过任何氰化物。我也没有和周某卫合作做生意,周某卫也没有提供化工原料给我。2015年3月,因何我舅舅陈某铮的仓库存放剧毒氰化物被警察查封一事,我想通过周某卫找人帮忙搞掂。后周某卫约我到南海桂城的沃尔玛星巴克咖啡馆见面商谈。黄某军和我是普通朋友关系。
20、被告人周某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所经营的湖南省郴州市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纯贸易业务,不设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也没有有资格的运输司机、押运人员、运输车辆以及有资格仓库看管人员。因必须挂靠当地人才能办到经营危险品的牌照,我出资并以刘某爱名义开办这个公司,刘某爱没有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骏澳公司成立前,我以湖南省郴州市润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氰化物。2014年10月,我以骏澳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氰化物。2015年3月23日,我以骏澳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9吨氰化钠和1吨氰化钾,没有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要求的路线运输,而是我私底下指挥运输司机将氰化物运到广东佛山南海区里水镇的现通物流园的D17号仓库,并运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大坊镇销售给大坊矿业有限公司。黄某军知道现通物流园D17号仓库,1月份租仓时我带黄某军去过,还说过需要时叫黄某军帮忙带车的,黄某军答应了。黄某军知道我是从事剧毒品买卖的,他本人也是帮邝某晖、邝某华兄弟从事非法氰化物买卖的,他也知道3月24日接的货就是氰化物,并且代我签收送货单。
2015年3月25日18时许,邝某华打我电话说:“我在大沥镇雅瑶的仓库被警察查了,能否帮我了解一下案情?”我马上找廖某文去了解,廖某文答应邝某华可以找人摆平这个事,但没说找谁。邝某华与邝某晖做氰化物买卖,但他们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营氰化物的许可证,是非法的。我没有售卖氰化物给邝某华、邝某晖。
经辨认,被告人周某卫指认现通物流中心D17仓库就是其2015年3月24日存放了30吨氰化物的地点。
21、被告人陈某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06年7月,我开始帮邝某华、邝某晖看管位于大沥镇盐步平地粤发商贸城内存放氰化物的仓库,2012年仓库搬到盐步东秀。我于2008年离开,至2012年2月重新帮邝某华看管仓库及偶尔代收货款。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邝某晖、邝某华与周某卫合伙非法买卖氰化物。2012年初,邝某晖、邝某华平均每10天进一货柜车氰化物(氰化钠)为主,每车20吨,2014年下半年由曙光化工有限公司供货后转为每车30吨,2015年,只进了两次货。
2015年,邝某晖、邝某华说跟周某卫合伙做生意需要租个仓库,就委托我帮他们找个仓库,当时说是存放塑料材料。后我以自己的名义租下南海区大沥镇雅瑶健民二路7号仓库,租金是邝某华给我。我拿着仓库钥匙,如有人提货都要找我拿钥匙,有时我亲自过去开门,有时搬运的人经过黄岐找我拿钥匙。邝某晖、邝某华雇请了黄某军、潘某峰帮忙,邝某华负责采购氰化物回来,然后通过黄某军、潘某峰联系客户销售出去,同时黄某军、潘某峰要兼顾运送氰化物的工作。我单纯就是看管仓库,帮缴纳租金、管理费等,邝某晖、邝某华支付我每月1500元工资。邝某晖、邝某华、黄某军、潘某峰都没有从事买卖剧毒品的资格,也没有公司牌照,都是非法交易的,我自己也没有看管剧毒品的资格,7号仓库也没有存放剧毒品的审批手续。7号仓库存放了两次氰化物,一次是2015年1月底一天购进30吨氰化物,当时是黄某军带运送氰化物的货柜车到仓库的,我看着工人将氰化物搬进仓库。第二次是同年3月25日10时许,有一车运送氰化物的车来到,搬运工人找我拿仓库钥匙,而我没有去仓库。当天晚上23时许,黄某军打我电话说:“仓库出事了,很大事情的,你到清远市清新县来吧!”于是我马上赶到清新县跟黄某军汇合了。为避免氰化物敏感叫法,我们称氰化钠为“国产”,氰化钾为“红色”,氰化亚铜为“亚铜”。
我负责承租7号仓库,拿着仓库钥匙看管仓库;潘某峰负责运送氰化物给买家,有时帮买家的运输车带路;黄某军也是负责运送氰化物给买家,帮曙光公司的送货车和买家的运输车带路,同时黄某军自己联系一批买家,负责这批买家的氰化物买卖,并代收买家的氰化物货款,黄某军从中挣取差价。邝某晖、邝某华从来不到仓库,他们是幕后老板,他们说过不能让工人们看见他们的。警方在邝某华、邝某晖母亲的住处黄岐第一城39座A单元2楼E号房搜获了一些单据,那些单据就是我代收氰化物货款收据,是邝某晖亲手写的,收据中“国产”代表氰化钠,“红”就是氰化钾,以公斤算(1000 就是1000公斤),乘以单价(×20就是每公斤20元),“邝收”就是邝某晖签收。
2014年10月29日,我陪同邝某华、黄某军到曙光化工有限公司找到销售经理徐某华才知道邝某晖、邝某华是跟曙光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氰化物,并听到邝某华跟徐某华谈价钱,因为邝某晖、邝某华没有公司,也没有购买氰化物的资质,不知以何种方式购买氰化物。
经辨认,被告人陈某铮指认了周某卫、潘某锋、邝某晖、邝某华、黄某军、王某强,还指认了存放氰化物的仓库。
22、被告人黄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从2014年8月开始帮邝某华、邝某晖打工的,每月4000元,而邝某华、邝某晖以个人名义非法从事剧毒品氰化物买卖的,我没有固定上班时间,有事做邝某华、邝某晖会通知我,也就是帮他们运输氰化物、氰化物送达的交接及代收货款等工作。邝某华、邝某晖还雇请了陈某铮、潘某峰。我听说邝某华、邝某晖以前与周某卫合作从事买卖氰化物生意的,后来分开做,邝某华、邝某晖没有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地下交易氰化物。邝某华、邝某晖通过非法途径购到氰化物,存放在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现通物流园仓库和大沥镇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将50公斤重的桶装氰化物分装成每袋25公斤的纸袋。联系好买家后,让买家接货的货车约定好地点(一般在高速路口),由我或者潘某峰开车送到约定地点,再过车给对方(我和潘某峰亲自搬货过车),有时叫对方运货的司机将货车在约定地点交给我和潘某峰,我和潘某峰开车回仓库装车再开到约定地点交给司机,不会让买家的货车直接到仓库起货。氰化物在仓库存放时间很短,最多十来天就整批全部出完,买家很多是东莞的电镀厂,买家都是邝某华、邝某晖直接联系的,我并不知道买家的情况。有时交货给对方司机时,邝某华、邝某晖会叫我向司机收取货款,一般是2万到3万元,我存进我的农业银行卡账号,再转账到邝某晖的农业银行卡账号。邝某华、邝某晖平均每个月进两货柜车的氰化物,每车30吨,从我开始做到现在约进了14车氰化物(过年停了一个月)。氰化钠进货约8000多元一吨,卖出约10000元一吨;氰化钾进货约30000元一吨,卖出31000元一吨。我只记得今年3月份邝某华、邝某晖进了两次氰化物:一次是2015年3月24日中午进了30吨氰化物,其中29吨白色桶装氰化钠(每桶50公斤),1吨红色桶装氰化钾(每桶50公斤)。那天早上8时许,一个号码为15056648696打电话给我,说是送货司机,9时许陈某铮又打我电话说:“货九点多到。”我说:“我知道了,司机已经给了电话我。”约11时,我驾驶粤YWW9**小汽车到盐南路出口等运送氰化物的车,并带路来到里水镇大冲现通物流园仓库,邝某华、邝某晖已经安排好4台货车在等,有工人直接从货柜车将一桶桶的氰化物过车到4台货车;一次是同月25日中午进的25吨氰化物,存放在大沥镇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每次我接送运输氰化物的货车时都是开我自己的粤YWW9**小汽车去的,每次补贴300元油费,到月尾算工资时邝某华一并支付给我。3月25日18时许,邝某华打电话给我说:“仓库出事了,你是否知道?”我说:“不知道”,邝某华说:“仓库被查封了,你将手机关掉。”我说:“我在清新市的新乐酒店住。”邝某华说:“你在酒店等,我们来找你。”之后我安邝某华吩咐关了手机。第二天10时许,邝某华带着陈某铮来到酒店找我商量。邝某华临走时给了陈某铮5000元,算是我俩暂时的生活费及我俩换手机号码的费用。之后,我们和潘某峰藏匿起来。4月19日,我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宿了,于是打电话给王某强说:“借你身份证用一下,在黄岐王朝酒店等你。”很快王某强来到,我说:“现在警察正在查我,我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借用你的身份证。”王某强问:“事情现在如何了?”我说:“老板们正在搞,等结果。”然后王某强就将自己的身份证给了我,我就开车回清新市了,当晚我就用王某强的身份证在清远市清新区森公馆连锁概念酒店登记住宿了。
经辨认,被告人黄某军指认了潘某锋、邝某晖、邝某华、陈某铮、王某强,还指认了购买分装袋的地点、分装及存放氰化物的仓库、接头地点。
23、被告人潘某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从2013年6月开始帮邝某华、邝某晖打工,主要做司机运输氰化物及不够人手时帮忙装卸氰化物,具体是由邝某华、邝某晖电话安排我到指定地点接头,有人会将货车交给我,我再将货车开回到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将氰化物装上车后又将货车开回指定地点交还给交车给我的人,有时直接我到指定地点运输氰化物的货车到仓库装运。邝某华、邝某晖每个月约有两三次的氰化物进仓,都是用货柜车运到7号仓库,之后用较小的货车再运送出去。邝某华、邝某晖请了我、陈某铮、黄某军,我和黄某军都是司机,而陈某铮是7号仓库的承租人及看管人。
经辨认,被告人潘某锋指认了黄某军、邝某晖、邝某华、陈某铮、王某强,还指认了存放氰化物的仓库、接头地点。
24、被告人王某强的供述,内容为:我是私人运输司机,2013年9月,我用粤YTV8**五菱小客车帮人运输货物,我帮黄某军运过约8次货,其中今年3月份运了3次。黄某军每次都是打我电话让我开车到大沥镇雅瑶桥顶,黄某军驾驶他的黑色小轿车等我,黄某军让我坐在他的车里等,他就驾驶我的粤YTV8**五菱小客车去装货,约15分钟黄某军就开车回来,那时我的车已经装了约10袋左右的纸袋,黄某军叫我开车到指定地点找接头的货车,还交代我跟对方的司机收取运费。运费按每公里4元算,一般一次运费60元到80元。2015年4月19日18时许,黄某军约我到大沥镇黄岐旺角酒楼吃饭,黄某军跟我说:“借你身份证开房泡妞。”又说:“我怕老婆知道。”我马上答应了并拿出我的身份证给了黄某军。
经辨认,被告人王某强指认黄某军。
2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获车辆经过、起获工具经过、起获王某强身份证经过的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说明,内容为:①潘某锋、周某卫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5月21日到大沥派出所投案,2015年4月30日,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将黄某军抓获,2015年5月26日,民警在黄芪半岛酒店抓获邝某华、陈某铮,2015年5月8日,王某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大沥派出所。②现场扣押了4台电子台秤、4台封包机、5辆小汽车以及一批氰化物(氰化钠19.4528吨、氰化钾1.7635吨、氰化亚铜1.042吨),还扣押了账本3本及单据1批。
26、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案件说明、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检测报告、查收氰化物确认单,其中检测报告,查收氰化物确认单的内容为: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场后对仓库内物品进行核实,核实为氰化钾、氰化钠、氰化亚铜,其中氰化钠桶装298桶(50公斤/桶)、袋装180袋(25公斤/袋)、破损袋装4袋,合计:19.4528吨;氰化钾桶装33桶(50公斤/桶)、破损桶装1桶(38.5公斤)、袋装3袋(25公斤/袋),合计:1.7635吨;氰化亚铜蓝桶7桶(15公斤/桶)、普通30箱(30公斤/箱)、破损包装37公斤,合计:1.042吨。
27、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佛山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现通物流中心D17仓库、南海区大沥镇雅瑶罗城村工业区健民二路南7号仓库未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氰化钠和氰化钾在2002年版的剧毒化学品名录中序号为2、3。在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名录中未发现氰化亚铜相关信息。邝某华、邝某晖、王某强、黄某军、陈某铮、梁某全、杜某波、潘某锋均不是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
28、车辆证明,内容为:现场扣押的车辆粤YBJ8**均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粤Y8Y4**号、粤Y57T**、粤YTV8**车辆在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无登记,粤Y8Y4**号、粤Y57T**、粤YTV8**、粤YBJ8**、粤A4JH**号车辆没有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9、安庆曙光化工公司出具的证明、发货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固体氰化钠买卖合同,郴州市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郴州市润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内容为:2015年3月23日,安庆曙光化工公司向郴州骏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及发货的情况,骏澳公司及润辉公司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资质。
30、桂某、丁某的从业资格证以及皖HB07**、皖HC09**货柜车的道路运输证、证明,内容为:桂某、丁某和皖HB07**、皖HC09**货柜车有运输危险物质从业的资格。
31、现通物流市场租赁合同及收据,内容为:周某卫在2014年12月22日租用D17仓库。
32、王某强、黄福林酒店住宿情况登记表,手机通话清单。
33、六被告人的户籍材料。
34、本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090号判决书,内容为:本院认定李某明、王某富、李某葵分别向邝某华、邝某辉非法买卖氰化钠1吨以上、13余吨、5 余吨。
关于邝某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陈某铮在侦查阶段供认从2006年7月开始帮邝某华看管存放氰化物的仓库,同案人何某伟也供认2007年11月开始帮邝某华、邝某辉运输危险物质。另外,陈某铮指认从邝某华母亲住处搜获的一批收据就是其代收氰化钠、氰化钾货款后,邝某晖开具的收据。可见邝某华并没有如实供述其何时开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综上,本案认定邝某华、邝某晖从2007年11月开始非法买卖氰化物,被告人邝某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本案证人黄某军、何某伟对邝某华每月的入货数量的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实邝某华、邝某晖每月非法买卖氰化物为80余吨,故本院对该点指控不予认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3、证人李某明、王某富、李某葵向邝某华购买氰化物的事实,已有本院的判决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周某卫的辩护人提出周某卫非法运输、储存的行为未到追诉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卫私下擅自改动运输路线及将危险物质存放在其私下承租并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仓库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周某卫非法运输、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陈某铮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潘某锋、黄某军非法买卖、运输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王某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被告人邝某华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邝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铮、潘某锋、黄某军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陈某铮、黄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潘某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综上对该三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三被告人参与本案的时间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周某卫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周某卫、陈某铮、潘某锋、黄某军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华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卫犯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铮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潘某锋犯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黄某军犯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强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子台秤4台、封包机4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物氰化钠19.4528吨、氰化钾1.7635吨、氰化亚铜1.042吨,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