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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淘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8-0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58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淘,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井冈山市睦村乡河桥村娥形组35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 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2月至3月21日,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

1、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李某、唐某雪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秋姐”、唐某雪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等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等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雪、“贵哥”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6年3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等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8、2016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雪、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9、2016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海江、李某、邓某丽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贩卖毒品

2016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淘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0284号出租屋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雷某。22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出租屋,抓获邝某淘及吸毒人员唐某雪、雷某等人,起获白色晶体二包及吸毒工具。

经鉴定,从唐某雪身上起获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43克,从雷某身上起获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淘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处起获矿泉水瓶一个,黑色小米手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判决宣判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0.32克、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从被告人处起获的黑色小米手机一台,发还权属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Ο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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