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2552号
被告人钟某刚、卯某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255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文第13行“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
原判决书第四页落款处的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现更正为“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