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97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祝(自报名),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委哉村弄乃下屯31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7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王某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祝驾驶车牌为粤XFR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澳宝实业公司路段(东超钢管公司对开路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金。案发后,王某祝驾车逃逸。刘某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祝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金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祝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祝疲劳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且王某祝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害人刘某金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综上,王某祝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摒除王某祝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在事故中有证据证实的其它违法过错未能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2、涉案肇事车辆粤XFR3**号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以上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情况说明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是否应当以被告人王某祝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的问题。经查,综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情况说明可知,王某祝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经作为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之一,而摒除逃逸行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其在事故中的其它违法过错未能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故其逃逸行为不应再重复评价作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的加重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王某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林 巧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