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84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辉(自报名),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贤僚南洲村南一街29号,因本案于2016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贤路贤鲁围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卢剑威发生碰撞,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辉被查获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5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谭某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某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辉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查明,被告人谭某辉与受害人卢剑威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
再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明,案发时被告人谭某辉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谭某辉无证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谭某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二Ο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绮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