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21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付(自报名),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黎平县水口镇务孖村二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付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付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同年7月12日,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书 记 员 黄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