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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永等三人盗窃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8-0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2553号

被告人陈某永、周某、王某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25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文第13至14行中“即自2015年1月5日起”,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1月5日起”。

原判决书第四页落款处的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现更正为“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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