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2553号
被告人陈某永、周某、王某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25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文第13至14行中“即自2015年1月5日起”,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1月5日起”。
原判决书第四页落款处的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现更正为“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