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17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17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正文第二页第六行中的“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更正为“被告人叶某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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