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4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川,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竹县石河镇炉山村2组,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川伙同他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虎头岗的工棚内开设“三公大吃小”的赌场,吸引不特定的人参赌,从赌资中抽头渔利。陈某川在赌场负责招揽赌客,保管抽头所得的赌资,同时分配发放“抽水”款。同月22日凌晨2时许,民警查处上述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涉赌人员30余人,起获扑克牌1副、台凳1批、现场无人认领的赌资6800元及涉案人员所携带的赌资74500元。2016年4月11日,陈某川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川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川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查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桌台1张及凳子5张。
再据本院代管款收据及被告人当庭陈述查明,被告人陈某川因本案获利6000元;案发后,陈某川退出了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川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无人认领的赌资6800元、被告人陈某川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桌台1张及凳子5张,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