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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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危险驾驶更正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8-05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11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危险驾驶案,本院于2016317日以(2016)粤0605刑初1113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案号“(2016)粤0605刑初1113”有误。

现更正为“2016)粤0605刑初1112”。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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