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11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和犯危险驾驶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粤0605刑初111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案号“(2016)粤0605刑初1112号”有误。
现更正为“(2016)粤0605刑初1113号”。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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