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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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532号

发布时间: 2016-07-29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旁,组织机构代码27931557-8。

法定代表人:刘建业。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展旗工业区鲤鱼岗,组织机构代码:66154455-8。

投资人:陈冠朗。

被执行人:陈冠朗,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怡富广场E座60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911105576。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以下简称能持厂)、陈冠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能持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725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97255元及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冠朗对被执行人能持厂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9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能持厂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一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以最高价1585000元拍卖成交。本院查明,截止2016年7月12日,在本院以能持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9件,参与分配4件,其中税务局2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1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扣除优先费用:涉案诉讼费77041.49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时申请退回的不计入内)、执行费18250元(以实际执行款计算)、评估费12515元、保管费92400元、工人工资685558元、税务局增值税(稽查局)57288.76元,余款641352.55元。由于能持厂的设备材料已抵押,抵押权人是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另外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能持厂的14台机器设备主张优先权,故余款641352.55元只能在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其他债权人只能分得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诉讼费1199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冠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冠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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