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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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64号

发布时间: 2016-07-29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64-3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780477-2。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展旗工业区鲤鱼岗,组织机构代码:66154455-8。

投资人:陈冠朗。

被执行人:陈冠朗,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怡富广场E座60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911105576。

被执行人:黄晓华,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文明路48号14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708043048。

关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以下简称能持厂)、陈冠朗、黄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能持厂、陈冠朗、黄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949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能持厂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一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以最高价1585000元拍卖成交。本院查明,截止2016年7月12日,在本院以能持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9件,参与分配4件,其中税务局2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1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扣除优先费用:涉案诉讼费77041.49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时申请退回的不计入内)、执行费18250元(以实际执行款计算)、评估费12515元、保管费92400元、工人工资685558元、税务局增值税(稽查局)57288.76元,余款641352.55元。由于能持厂的设备材料已抵押,抵押权人是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另外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能持厂的14台机器设备主张优先权,故余款641352.55元只能在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其他债权人只能分得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诉讼费13544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而被执行人黄晓华的房产现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冠朗、黄晓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晓华的房产现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冠朗、黄晓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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