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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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2号

发布时间: 2016-07-29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2-1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富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油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93367-5。

法定代表人:杨美芳。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展旗工业区鲤鱼岗。

投资人:陈冠朗。

被执行人:陈冠朗,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怡富广场E座60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911105576。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富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冠朗、佛山市南海区能持汇和模具塑料厂(以下简称能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能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货款45664元并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能持厂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由被执行人陈冠朗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两被执行人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案件受理费492.49元并应与所欠货款一并径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能持厂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一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以最高价1585000元拍卖成交。本院查明,截止2016年7月12日,在本院以能持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9件,参与分配4件,其中税务局2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1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扣除优先费用:涉案诉讼费77041.49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时申请退回的不计入内)、执行费18250元(以实际执行款计算)、评估费12515元、保管费92400元、工人工资685558元、税务局增值税(稽查局)57288.76元,余款641352.55元。由于能持厂的设备材料已抵押,抵押权人是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另外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能持厂的14台机器设备主张优先权,故余款641352.55元只能在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其他债权人只能分得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预为诉讼费492.49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冠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能持厂的财产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冠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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