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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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009号

发布时间: 2016-07-29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009号

申请执行人:薛秀敏,女,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丰岗村盛平大道七巷横二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210273649。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富瑞鞋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宏岗路段6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L2916447-4。

个体经营者:刘海明。

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宏岗路段67号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306250318。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秀敏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富瑞鞋厂、刘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货款392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所定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3.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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