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玮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二期顺福东路6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965827-3。
法定代表人:邹杰明。
委托代理人:刘敏,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满辉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村上街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6571160-5。
投资人:李军。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花村10号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5502023257。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玮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满辉金属制品厂(下面简称满辉金属制品厂)、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满辉金属制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承揽费用1834221.86元;二、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满辉金属制品厂分期支付上述欠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534221.86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三、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满辉金属制品厂负担5800元,于给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四、被执行人满辉金属制品厂按照第二项约定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五、被执行人满辉金属制品厂按照第二项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每期给予10天的宽限期,若有一期超过宽限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提前支付余下款项;六、被执行人李军对辉金属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62.02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款项合计为983538.6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11月30日共分五期履行,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每期支付200000.00元,余款在第五期结清;其中第一期款项是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 60060.00元中扣缴了本案执行费15800元,本院退执行款442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