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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6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79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亮(曾用名陈某银,绰号“骚货”,自报名),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水市吴店镇芝麻湾苏家畈37号,2004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岑结彬,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亮伙同卢某恒、邓某飞、郭裕某(均已判刑)共同出资,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军区农场附近的无名花场内,以扑克牌赌“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陈某亮与邓某飞合伙分占三成利润。在赌场开设期间,陈某亮负责带人在赌场看风,每天散场时收取赌场抽头利润。同月28日23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邓某飞等人及参赌人员共21人,起获无人认领的赌资136500元、扑克牌、麻将和“百家乐”赌具1批,在现场人员身上起获赌资57902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燕留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捞鹏”手下有一帮“马仔”跟他做事,我知道的有“金波”、“陈三”和“骚货”三人,他们都在“捞鹏”的地下赌场干活。2008年,“金波”叫我去赌场帮忙,赌场地点在平洲一个叫“五垛村”的地方,就在五斗桥附近,赌场的工作人员除了上述三人还有我不认识的六七个人。“金波”负责赌场全面工作,陈三负责赌场的工具和吃喝,我负责看风,工资由金波发放,每天200至300元。

证人燕留拴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亮是平洲地下赌场的其中一名工作人员,邓鹏祥是赌场老板。

2、证人钟平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捞鹏”是黑社会大哥,2005年左右就在平洲一带开设赌场,赌场的事一般由他的哥哥邓某飞管理。“捞鹏”的“马仔”有邓某飞、陈三、“骚货”、黄虎、“光头”等人,“捞鹏”还在金海岸附近开设了一家游戏机室。2015年,邓某飞、“汤圆”、“缩骨仔”三人合伙在平洲三山开“百家乐”赌场,经常换地方。“骚货”是“捞鹏”的马仔,他下面有自己的兄弟,经常跟邓某飞在一起,在邓某飞的赌场帮忙,领取一份工资。

证人钟平勇辨认出邓鹏祥是“捞鹏”,邓某飞负责管理邓鹏祥的赌场,被告人陈某亮是“骚货”,是邓鹏祥的“马仔”,帮邓某飞打理赌场,唐明华是邓某飞的“马仔”,负责在赌场发牌。

3、证人卢应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9月左右,我和朋友在三山东区村禾仰五区经营“顺景坊”私房菜饭店。过了几天,邓某飞、“汤圆”等几名外地人来到饭店开设赌场,后来参赌的人越来越多。赌了十多天,赌场就被民警查处了。

证人卢应洪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亮是跟邓某飞一起在其饭店内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并补充反映此人在店内跟邓某飞出出入入,应该是邓某飞赌场固定的工作人员,有时他们两人对账;另辨认出邓鹏祥是“捞鹏”,邓某飞是邓鹏祥的大哥,唐明华是“光头”,在赌场内发牌抽水。

4、现场起获的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同案人邓某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5年8月,我们在三山军区农场附近的无名花场内开设了赌场供人赌博。赌场的股东有四人,分别是卢某恒、郭裕某、我和老乡“骚货”;赌场内专门负责发牌的人叫唐明华,外号“光头”,另外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同月初,我们四人原本和汤宏文共五人在平洲三山新田地村某工厂的二楼开“百家乐”赌场,股份分4份,我和“骚货”占1份,汤宏文、卢某恒、郭裕某各占1份,工作人员是固定的。过了几天,汤宏文去别的赌场参赌时被抓,为了逃避侦查,卢某恒提议换个地方开赌场,并联系了三山军区农场附近的一处无名花场。后来的赌场只有4名老板了,卢某恒、郭裕某各占1份股,我和骚货合伙占1份,因为我和“骚货”比较熟,两人合起来资金充足一点,风险小,我总共投入了几万元。我有个亲弟弟邓鹏祥,外号“捞鹏”,他在桂城开一家“悦夜神话”的夜总会。

同案人邓某飞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亮是一起合股开设赌场的“骚货”,另辨认出唐明华,汤宏文(外号“汤圆”)。

6、同案人唐明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三山军区农场后面的花木场有一个赌“百家乐”的赌场,赌场的股东有邓某飞、郭裕某和“缩骨仔”,还有其他工作人员,邓某飞跟一名叫“骚货”的老乡合股。二人共占3成。我在该赌场发牌,经常看见“骚货”带着两三名男子到该赌场转,有时“骚货”会安排几名男子在赌场内外转,像是看场。如果赌客少,他们几人也会参赌。有次赌场结束时,我听到邓某飞和“骚货”对账,邓某飞说了当天赌场的盈利情况,所以我肯定“骚货”也有份参股该赌场,跟邓某飞合股参赌。

同案人唐明华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亮是“骚货”。

7、同案人郭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在事发前五六天才加入赌场的,赌场的组织者是鹏飞、“骚货”和本地人卢某恒,我们四人共同出资坐庄,卢某恒占股份4成、我占3成、鹏飞和“骚货”合共占3成。赌客是鹏飞、“骚货”他们叫过来的,场地是卢某恒、鹏飞和“骚货”他们找的。鹏飞是“捞鹏”的弟弟,在桂城一带组织赌场谋利。“骚货”和鹏飞是一伙的,经常合作组织赌场供人赌博,我在赌场内见过卢某恒、骚货都有借钱给人参赌。花场赌场和工厂赌场是同一班工作人员,卢某恒、我、邓某飞和“骚货”是股东。

同案人郭裕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亮是“骚货”,唐明华是“光头”,在赌场负责发牌、打荷,邓鹏祥是“捞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亮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无异议,但辩称其本人没有和邓某飞合股,不是赌场的股东,不知道赌场股东如何分成,也没有分占赌场的利润,只是邓某飞叫其去帮忙,其只去过一次涉案赌场,并在路口帮忙看风。

辩护人以被告人只在涉案赌场参与帮忙看场一次,系从犯,现并无证据证实其参股赌场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只参与涉案赌场看风一次、系从犯的相关意见。经查,本案现有同案人邓某飞、唐明华、郭裕某同时指证被告人陈某亮系赌场的股东之一,与邓某飞合股占3成股份;证人钟平勇、卢应洪亦指证陈某亮系邓某飞赌场的工作人员,经常与邓某飞在一起;故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亮系涉案赌场股东的事实,陈某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参与看风一次、系从犯的意见,并无事实依据,明显属于避重就轻,陈某亮在本案中并非从犯,本院对陈某亮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亮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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