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36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成(自报名),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英德市青塘镇青塘居委会青塘中学,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华、詹金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文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成驾驶粤Y298**号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广佛新干线大沥竹基南路路口左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被害人叶某荣驾驶粤Y8H1**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荣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交代了上述经过。
经认定,被告人钟某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钟某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钟某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交了证据谅解书、收据、赔偿协议书,并认为被告人钟某成构成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叶某荣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为由,请求对钟某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谅解书、收据、赔偿协议书查明,2016年6月23日,被害人叶某荣的亲属与被告人钟某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法定赔偿项目及金额外,钟某成方额外支付补偿款50000元给叶某荣的亲属;叶某荣的亲属收到了上述补偿款并对钟某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钟某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补偿款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诗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