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29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满携带其以1400元的价格向一名广西男子(另案处理)购买的14包毒品,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三村铺位平价住宿门前时被工作中的民警发现。民警抓获袁某满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4包。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白色晶体14包,净重1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袁某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袁某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满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袁某满处扣押了手机1台(号码为1322696****)。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满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袁某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1台(号码为1322696****),予以发还被告人袁某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