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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来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6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4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来(自报名),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锌美铝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平江县南江镇农科村131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志灿,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3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来就职于佛山市南海区锌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美公司),2009年起担任公司在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的区域销售经理。后因沾染赌博恶习,欠下赌债,李某来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货款33万余元用于偿还赌债及自己日常消费。2015年11月,李某来潜逃。2016年4月13日,李某来被抓获。

案发后,李某来的家属赔偿了锌美公司33万元,锌美公司对李某来表示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来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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