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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7-26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17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明,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大沥镇河东建和村84号,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明经电话联系,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虎榜市场旁的鱼塘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小包给吸毒人员卢某豪。

同月15、17、22日,被告人曾某明经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时代广场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锦,每次100元一包,每包重约0.2克。

同月21、28日和同年12月3日,被告人曾某明经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伊之妮内衣厂门口,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谭某,每次200元一包。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曾某明经电话联系,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时代广场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后面河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给吸毒人员伍某平。

同月9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时代广场门口将曾某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白色晶体粉粒二包、白色粉粒一包。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二包,净重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粒一包,净重0.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曾某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克、海洛因0.09克,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莎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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